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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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9989.74元、利息1456.33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3月24日);并给付自2019年3月2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在年利率24%的范围内按信用卡领用合约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律师费损失3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元,保全费420元,合计5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负担125元,被告***负担4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