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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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 深圳市广利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偿还欠款本金36637.99元、利息4364.27元、违约金2000元(其中利息、滞纳金/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9月1日,之后的利息、滞纳金/违约金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关于对我行服务价目表中部分信用卡服务项目进行调整的公告》及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至清偿之日止),但利息、滞纳金/违约金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 二、若被告***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有权就被告***抵押的车牌号码为粤B×××××小型越野客车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7.52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缴的案件受理费437.52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437.52元,逾期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