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1500元及支付以41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的自2020年6月3日至还清之日止期间的逾期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5元(原告已预交),诉讼保全申请费62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200元,共计1485元,由原告负担478元,被告***负担1007元.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