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连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五洲丽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民生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民生建设有限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五洲丽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987131元及利息(利息以987131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6年6月25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五洲丽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64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受理费10485元、保全费942元,原告负担受理费45160元、4058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55645元、保全费5000元,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受理费10485元、保全费942元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07
发布日期 202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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