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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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行信用卡结欠款本金4282.06元以及利息581.04元(截止到2019年9月2日),合计4863.1元。自2019年9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由被告支付给原告。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行律师代理费25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其中被告***负担22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行负担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