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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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1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3239.6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2000元; 五、被告潘礼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070.18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1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369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负担1380元,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负担96元,被告***负担11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