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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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广州乐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广州益满城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0900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广州益满城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广州乐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款项2000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广州益满城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广州乐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0元,反诉费75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广州益满城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5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广州乐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7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