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张家港市恒基置业有限公司
苏州氟特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苏州氟特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张家港市恒基置业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及该款自2020年1月22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对被告苏州氟特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张家港市恒基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1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13元,由被告苏州氟特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08-26
发布日期 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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