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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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相城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新天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苏州新一造价师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 苏州南亚新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苏州市相城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南亚新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562169.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557952.6元为基数,计算自2016年5月7日起至2017年5月6日止;以12562169.55元为基数,计算自2017年5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8444元、鉴定费320000元,合计人民币378444元,由原告苏州南亚新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1437元,由被告苏州市相城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87007元。被告苏州市相城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部分,原告苏州南亚新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苏州市相城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苏州南亚新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