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宁长江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七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7)桂0103民初48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7)桂0103民初48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告南宁长江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5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付,从中扣除南宁长江企业投资集团公司已支付的100000元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8640元,由上诉人南宁长江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7208元,被上诉人***负担143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8-09-03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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