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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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长江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七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7)桂0103民初48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7)桂0103民初48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告南宁长江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5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付,从中扣除南宁长江企业投资集团公司已支付的100000元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8640元,由上诉人南宁长江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7208元,被上诉人***负担143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8-09-03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