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蓥晟投资有限公司 四川恒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瑞升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瑞升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鸿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向原告四川恒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100万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自逾期之日即2014年10月2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恒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4400元,由被告成都瑞升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鸿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4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