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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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宁鸿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宁鸿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 二、被告南宁鸿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9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民事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48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82元,被告南宁鸿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