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久大索贝斯日化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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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5民初184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100000元及利息(截止至2019年2月2日的利息为1001850元;剩余利息以本金1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从2019年2月3日起计算至本金给付之日止);

三、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的第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6630元,由***、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19079元,***负担2755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2元,由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8-24
发布日期 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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