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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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本次交通事故的赔偿款111024.58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本次交通事故的赔偿款209804.88元; 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本次交通事故的赔偿款233820.70元; 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本次事故的垫付款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73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由***负担442元,由***负担10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