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盐城市现代物流园置业有限公司
江苏中硕电气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8)苏0902民初527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双方继续履行2017年6月28日所签订的购销合同。”、“盐城市现代物流园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中硕电气有限公司违约金14万元。”;

二、变更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8)苏0902民初527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盐城市现代物流园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中硕电气有限公司货款953745.4元”;

三、驳回江苏中硕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000元,由盐城市现代物流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6849元。江苏中硕电气有限公司负担1415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0元,由盐城市现代物流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1849元,江苏中硕电气有限公司负担1415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1-29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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