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海标信商贸有限公司 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日喀则分公司 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1997号民事判决; 二、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青海标信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45967.2元及违约金(计算方式:1.以1848668.84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以97298.36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青海标信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702.5元,由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日喀则分公司负担10357元,由青海标信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34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30元,由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日喀则分公司负担1655元,由青海标信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02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