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日喀则分公司 西藏秀运物流有限公司 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2003号民事判决; 二、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西藏秀运物流公司支付货款2363745.4元及违约金(计算方式:以2363745.4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西藏秀运物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665元,由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日喀则分公司负担11925元,由西藏秀运物流公司负担27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458元,由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日喀则分公司负担3625元,由西藏秀运物流公司负担83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02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