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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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中琦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杭州杭锅工业锅炉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24民初1817号 原告:山东中琦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于宪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杭锅工业锅炉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叶国华,董事长。 原告山东中琦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杭锅工业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中琦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韩新宇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马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0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