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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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山市高宇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艾默生环境优化技术(苏州)有限公司支付汇票票据款55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9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汇票票据款5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汇票票据款5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艾默生环境优化技术(苏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270元,合计12570元由被告中山市高宇电器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