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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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陈雪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欠款本金72217.48元,利息13250.16元,违约金24465.95元,账单分期手续费11901.04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11月20日,之后按协议约定、原告《关于取消、调整部分信用卡服务收费项目的公告》及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8.34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缴的案件受理费1368.34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1368.34元,逾期不支付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