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57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9月12日到2018年9月12日按月利率10.8‰计算,2018年9月13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6.2‰计算);

被告***、***对被告***、***应偿还原告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述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8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如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本院将依法不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5-25
发布日期 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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