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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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淅川县香花震宇辣椒制品有限公司 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淅川县六全园调味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淅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豫1326执672号 葛某某、王某、淅川县香花震宇辣椒制品有限公司、邹某某、梅某某、淅川县六全园调味有限公司: 你/你单位与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1326民初709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二O二O年五月十九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二O年五月十九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限你在收到本执行通知书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账号:2507646228530002800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