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南宁长江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德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建业中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广西珠晖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被告南宁长江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08658616.07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工程款208658616.07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至付清该工程款之日止); 二、被告南宁长江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约保证金400万元; 三、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涉案施工合同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208658616.07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27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80000元,合计1467766元,由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8766元,南宁长江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79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2-13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