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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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执行人李永中名下登记的京N×××××号别克牌、京M×××××号丰田牌、京Q×××××号丰田牌、冀F×××××号夏利牌汽车各一辆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