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太原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晋0106民初7643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慧娟,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渊鑫,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范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太原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太原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太原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4年8月9日签订的编号为1#-03F-A28商品房买卖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107421元;3.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74.21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9日,原被告签订编号为1#-03F-A28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被告都市广场1#商业3层A28号商铺,该房屋建筑面积5.87平方米,并一次性付清107421元购房款。2016年6月1日,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6年6月1日前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如被告逾期交房超过90日,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应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已付款的1%支付违约金。且被告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72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所需资料交由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否则原告有权解除合同,且原告向太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得知:原告购买的房屋并未在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备案,根本无法办理房产证,故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太原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1#-03F-A28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19年12月27日解除; 二、原告***与被告太原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致同意:被告太原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退还购房款共计83493元,退款期限为:被告太原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9日前支付原告***43493元、于2020年3月31日前支付原告***40000元; 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若被告太原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前述条款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原告***上述款项,被告太原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为:应退还但未退还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 四、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235元、保全费1062元由被告太原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五、原告***自愿放弃本案其它诉讼请求; 六、上述款项履行完毕后,各方就本案所涉款项再无其他争议; 七、各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签字捺印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235元、保全费1062元,由被告太原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勇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哲 书记员 梁金美玉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