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宏立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南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预售纠纷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2民初85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即:一、解除***与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就购买位于本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C区第12栋2层51号房屋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二、解除***与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南支行于2015年5月8日签订的《商业用房贷款借款(抵押)合同》。三、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首期购房款478880元及维修基金9558.80元、电表开户费等983元。五、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其已向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南支行归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以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南支行于判决生效当月出具的对帐单为准)。六、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履行前述义务的同时向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南支行偿还***就《商业用房贷款借款(抵押)合同》剩余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等(按该借款合同的约定进行计算);

二、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2民初859号民事判决第七项;

三、变更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2民初85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利息,该利息以首期款47888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标准,从2014年12月31日起计算利息至该478880元退还***之日止。

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C区第12栋2层51号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注销手续;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360元,由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720元,由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09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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