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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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82160.17元,其中向原告***支付159235.62元(此款汇入银行卡,户名:***,卡号:62×××19,开户行: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向被告***返还22924.55元(此款汇入银行卡,户名:***,卡号:62×××04,开户行:大丰农村商业银行刘庄支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92元,减半收取计1846元,由原告***负担131元,被告***负担1715元;鉴定费2069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合计3784元已从其垫付款中扣减)。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日期 | 2020-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