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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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付原告***176359.7元(款项汇至户名:***,开户行: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账号:62×××36);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8元、减半收取1954元,由原告***负担14元、由被告***负担19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汇缴至收款单位: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诉讼费)、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大丰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62×××98]。 鉴定费4320元,应由被告***负担2592元(款项汇至户名:***,开户行: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账号:62×××36)、由原告***负担17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08-26 |
发布日期 | 2020-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