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一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金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源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104918.40元,被告平安保险在商业三者险范围赔偿原告***30%的医疗费、营养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期间车费及住宿费、护理费:149291.50×0.3=44787.45元,以上费用共计149705.85元;以上费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内给付; 二、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源分公司承担重新鉴定费及鉴定活动费5220.00元,扣除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源分公司已经垫付的5000.00元,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源分公司还应当支付原告***220.00元;以上费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内给付; 三、原告***应当退回被告***垫付的60000.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658.00元,由原告***负担2829.00元,由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源分公司共同负担282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日期 | 2020-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