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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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沙县旭兴家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闽0427民初2256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沙县旭兴家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724211954A,住***。 负责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沙县旭兴家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沙县旭兴家私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及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8%支付借款利息至还清上述借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沙县旭兴家私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黄阿金系夫妻关系,两人共同经营沙县旭兴家私有限公司,黄阿金因公司资金周转需要向***提出借款要求;***于2011年11月4日借给***、沙县旭兴家私有限公司80万元,此后曾多次要求***、沙县旭兴家私有限公司偿还借款,但至今对拖欠的借款分文未还。为此,***诉至本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沙县旭兴家私有限公司同意于2020年9月23日前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 二、***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受理费11800元,调解减半收取5900元,由***、沙县旭兴家私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应于2020年9月23日前向本院交纳,逾期拒不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海铨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秀萍 书记员 庄 沁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