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09-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沙县旭兴家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闽0427民初2256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沙县旭兴家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724211954A,住***。

负责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沙县旭兴家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沙县旭兴家私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及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8%支付借款利息至还清上述借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沙县旭兴家私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黄阿金系夫妻关系,两人共同经营沙县旭兴家私有限公司,黄阿金因公司资金周转需要向***提出借款要求;***于2011年11月4日借给***、沙县旭兴家私有限公司80万元,此后曾多次要求***、沙县旭兴家私有限公司偿还借款,但至今对拖欠的借款分文未还。为此,***诉至本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沙县旭兴家私有限公司同意于2020年9月23日前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

二、***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受理费11800元,调解减半收取5900元,由***、沙县旭兴家私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应于2020年9月23日前向本院交纳,逾期拒不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海铨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秀萍

书记员 庄 沁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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