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偿付保险理赔款36,961.1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偿付所欠保费3,637.79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保险理赔款36,961.1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6年2月14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33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8 |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