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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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支付借款利息12681277.23元(暂算至2019年1月18日,2019年1月19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支付律师费292900元; 三、被告***对被告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的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888元,由被告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垫付,被告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
| 裁判日期 | 2019-06-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