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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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黔2634民初655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苗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补云雪,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苗族。 被告:***,男,****年*月**日生,苗族。 被告:雷山县大塘镇掌批村民委员会,住***。 法定代表人:白劲松。 被告:贵州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唐俊军。 原告***与被告***、***、雷山县大塘镇掌批村民委员会、贵州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施工款13285元;2、判决被告按7%年利率向原告承担逾期支付;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原告对雷山县大塘镇掌批村人饮工程项目部分工程进行施工,该工程发包人为大塘镇掌批村村民委员会,承包人为贵州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包人为***、***。原告组织工人按时按量完成工程后,被告仅支付部分生活费12170元,剩余施工款13285元拖欠至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2021年3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工程款13285元。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04元,系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潘晓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唐云清 书记员 唐 钰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