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09-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黔2634民初655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苗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补云雪,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苗族。

被告:***,男,****年*月**日生,苗族。

被告:雷山县大塘镇掌批村民委员会,住***。

法定代表人:白劲松。

被告:贵州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唐俊军。

原告***与被告***、***、雷山县大塘镇掌批村民委员会、贵州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施工款13285元;2、判决被告按7%年利率向原告承担逾期支付;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原告对雷山县大塘镇掌批村人饮工程项目部分工程进行施工,该工程发包人为大塘镇掌批村村民委员会,承包人为贵州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包人为***、***。原告组织工人按时按量完成工程后,被告仅支付部分生活费12170元,剩余施工款13285元拖欠至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2021年3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工程款13285元。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04元,系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潘晓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唐云清

书记员 唐 钰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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