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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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和被告昆明已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3日订立的《购销合同》 二、由被告昆明已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货款1849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825元,被告昆明已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8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