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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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关上支行 昆明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关上支行借款本金634,658.31元及截止2019年6月2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32,818.4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关上支行支付自2019年6月22日起至上述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等(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关上支行支付律师费1000元; 四、被告昆明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昆明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六、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关上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13元,保全费3877元,由被告***、***、昆明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
| 裁判日期 | 2019-08-1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