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其他决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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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20)皖0103司救执14号 救助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以其在与被执行人王贝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立案部门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之后转本办审查处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称:其在与被执行人王贝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法院执行未能受偿,其本人收入低微,妻子没有工作,女儿刚参加完高考,家庭生活困难。故请求本院给予国家司法救助金7000元。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王贝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0103民初619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贝贝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488.92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申请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至今未能受偿,家庭生活困难。其向本院提交了户籍地村委会及政府出具的证明等材料。 本院认为,关于***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一案,经本院依法组织听证并经合议庭合议,查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王贝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贝贝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未能受偿,且在执行中未得到过其他救助。现其以生活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并提供了合肥市蜀山区三里庵街道二里街社区工作站、合肥市蜀山区三里庵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本院认为***的司法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相关规定,应予以救助。根据《安徽省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第三条第(九)项的规定,考虑案件实际情况,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金7000元。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司法救助金7000元。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