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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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7539.01元、利息7125.35元、滞纳费1900.69元(利息按照月利率1.375%的标准、滞纳费按照月利率0.625%的标准暂计算至2020年5月29日,之后的利息、滞纳费按照上述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若被告***未按期履行,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有权就***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不动产权证号:皖(2016)肥西不动产权第××号]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4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1 |
发布日期 | 2020-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