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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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 |
类型 | 财产保全告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告知书 (2020)桂1425执保48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赵小宁: 本院在办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与被申请人赵小宁信用卡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2020)桂1425财保11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本裁定及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已冻结被申请人赵小宁在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39485.82元,实际冻结共计2378.2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20年6月29日至2021年6月28日。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