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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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分公司 |
类型 | 解除财产保全告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 解除财产保全告知书 (2020)桂1425执保1036号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分公司、农圣山: 本院在办理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农圣山的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0)桂1425民初101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农圣山名下价值171.78元的财产(银行存款、微信存款、支付宝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分公司于2020年0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本院依职权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作出(2020)桂1425民初101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采取了相应解除保全措施。现将解除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已解除对被申请人农圣山名下银行、微信、支付宝账户内存款171.78元的冻结。 特此告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赵法官0771-3523442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