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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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凤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凤山县启安石碑厂给付原告***、李孟秋、黄大吉、黄大智应得的赔偿款1064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李孟秋、黄大吉、黄大智共同负担574元,被告凤山县启安石碑厂负担14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07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