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凤山县大理石厂
凤山县启安石碑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凤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由被告凤山县启安石碑厂给付原告***、李孟秋、黄大吉、黄大智应得的赔偿款1064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李孟秋、黄大吉、黄大智共同负担574元,被告凤山县启安石碑厂负担14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07
发布日期 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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