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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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桂0324民初861号 原告:***,女,****年*月**日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日期:2020年4月17日 开庭日期:2020年5月20日 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借款利息从2019年3月12日按月息2分5厘计算至款还清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9年3月12日从原告处借款100000元用于经营事业,还款日期为2019年9月12日,自还款日到,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均以宽限几天为借口拒绝还款,期间原告发现被告有转移财产隐匿的行为,遭多人起诉并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为挽回原告财产损失,故向法院起诉。 被告***未予以答辩。 查明事实: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原告在全州县城内从事青菜买卖小生意。2018年11月份,被告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四个月,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的方式支付给被告。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给原告,双方约定重新出具借条,并约定借款本金10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9年3月12日至2019年9月12日,每月利息2500元,到期还本付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给付本金及利息。 本院意见: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被告***做生意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原告提供了借款,有被告书写的借条为凭,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借款合同法律关系。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依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作为债务人应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清偿借款的义务,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归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利息给付的问题。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原告请求利息按月息2分五厘给付,部分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因此,2019年3月12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应按年利率24%计算。 判决主文: 一、由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19年3月1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2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银行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蒋茂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雯惠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