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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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桂0921民初1857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日期2020年7月8日 开庭日期2020年8月24日 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2019年9月,被告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2019年9月19日、20日,原告通过转账、现金等方式借给被告162000元。被告收到款后,于2019年9月20日出具《借条》给原告收执。经原告追索,被告拒不还款。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62000元。 被告答辩意见被告***未提出答辩意见。 查明事实原告***所诉是事实。 本院意见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借款162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判决主文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借款162000元给原告***。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诉讼费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770元,由被告***负担。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庆俭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罗 维 书记员 莫水清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