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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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桂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未为车辆投保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经济损失120000元给原告***; 二、被告***应赔偿经济损失421109.89元给原告***; 三、被告***应赔偿经济损失105277.47元给原告***;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27元(立案时按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1000元,申请缓交4027元),由原告***负担287元,由被告***、***负担4740元。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赔偿款汇至户名:桂平市人民法院,账号:80×××66,开户行:广西北部湾银行桂平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54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