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09-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康乐县金牛资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行
康乐县宝祥肉牛育肥专业合作社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甘2922民初384号

原告:康乐县金牛资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永福,康乐县金牛资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燕,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红,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被告:康乐县宝祥肉牛育肥专业合作社,地址康乐县苏集镇半坡村吓湾。

法定代表人:***,康乐县宝祥肉牛育肥专业合作社经理。

被告:***。

被告:***。

原告康乐县金牛资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康乐县宝祥肉牛育肥专业合作社、***、***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代偿款1175150.17元(包括本金1000000元,逾期利息150511.17元,诉讼费8800元,保全费3439元,律师费5000元,执行费7400元),支付代偿款占用期间的利息56270.94元(暂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利率4.35%。利随本清),违约金117515.02元,律师费8000元,以上共计1356936.13元;2、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康乐县宝祥肉牛育肥专业合作社所有的活牛变卖或拍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临夏分行)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借款合同》,向中国银行临夏分行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为此委托原告向中国银行临夏分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原告与康乐县宝祥肉牛育肥专业合作社签订了《反担保(浮动抵押)合同》,约定以该合作社所有的活牛设定浮动抵押的方式向原告提供反担保;***、***向原告出具了《无限连带责任反担保承诺书》《反担保(保证)合同》,自愿以个人全部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为***、***向原告提供保证反担保。贷款到期后,***、***未按时还款,原告清偿了***、***的所有欠款。随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债权,但***、***拒不履行,其他被告也未承担担保责任。

被告***、***、***、***辩称:1、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所述的事实基本属实;2、现答辩人的牛场经营困难无法及时偿还贷款;3、被答辩人向答辩人索要利息等其他费用的请求于法无据,应予以驳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于2020年5月31日前支付原告康乐县金牛资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500000元及利息、于2020年7月31日前支付原告康乐县金牛资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675150.17元及利息(以上利息按照年利率4.75%计算,利随本清,从2019年8月21日算至还款之日),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56270.94元和律师费8000元;

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不能按时还款,原告康乐县金牛资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可对被告康乐县宝祥肉牛育肥专业合作社所有的活牛变卖或拍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原告康乐县金牛资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放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117515.02的请求;

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17012元,减半收取8506元,由被告方承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正国

人民陪审员  马 萍

人民陪审员  刘玉贵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白志杰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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