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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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82000元及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8322元,减半收取为4161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19-10-31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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