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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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82000元及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8322元,减半收取为4161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