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失信决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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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失信决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失信决定书 (2020)豫1724执128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志新与被执行人邹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邹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 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全国法 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将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 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 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 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 予以信用惩戒;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 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 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 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本院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 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 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 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 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 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 、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 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 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 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 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 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 不得实施前述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 以向本院提出申请。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 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 准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 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