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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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县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支行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豫1625执1008号 段燕杰: 你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县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豫1625民初6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二O年六月三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按照(2020)豫1625民初68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 承担本案的执行费。 (2)、逾期不履行义务,你将承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支行 账户名称:郸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款专用户 账号:62×××93 特此通知。 审判员 :展新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贾卫东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