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行
无锡金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行偿还借款本金684006.67元、利息25168.28元、罚息(截至2020年5月25日为809.63元,自2020年5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684006.67元为基数,按每年1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复利(截至2020年5月25日为645.75元,自2020年5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期内欠息25168.28元为基数,按每年1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行赔偿律师费损失45000元。

三、***、***、无锡金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260元,减半收取56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630元,由***、***、***、金帝公司负担。农行宜兴分行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金帝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金帝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农行宜兴分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06-10
发布日期 2020-09-2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