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安宁支行 甘肃时代命之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甘肃时代命之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安宁支行截止2020年3月20日的贷款本金113509.36元,利息3890.63元; 二、甘肃时代命之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安宁支行贷款本金113509.36元,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年利率的8.15625%计算,利随本清。 三、甘肃时代命之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安宁支行律师费3000元。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8元,已减半收取1354元,保全费1122元,由甘肃时代命之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方在履行期限内拒不履行判决书的,权利方应当在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视为放弃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