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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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相邻关系纠纷 |
法院 |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承担原告***、***的装修损失997.51元;被告***承担原告***、***的装修损失997.51元;被告***、***承担原告***、***的装修损失997.51元;被告***、***承担原告***、***的装修损失997.51元;被告***、***承担原告***、***的装修损失997.51元;被告***、***承担原告***、***的装修损失997.51元;被告***、***承担原告***、***的装修损失997.51元;被告***承担原告***、***的装修损失997.51元;被告***承担原告***、***的装修损失997.51元;被告***承担原告***、***的装修损失997.51元;被告***承担原告***、***的装修损失997.51元;被告***承担原告***、***的装修损失997.51元;被告***、***承担原告***、***的装修损失997.51元;被告***、***承担原告***、***的装修损失997.51元;被告***、***承担原告***、***的装修损失997.51元;被告四川衡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赔偿原告***、***的装修损失15,960.10元; 二、上述各被告承担的装修损失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00元,由原告***、***承担864元,被告***承担48元,被告***承担48元,被告***、***承担48元,被告***、***承担48元,被告***、***承担48元,被告***、***承担48元,被告***、***承担48元,被告***承担48元,被告***承担48元,被告***承担48元,被告***承担48元,被告***承担48元,被告***、***承担48元,被告***、***承担48元,被告***、***承担48元,被告四川衡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承担216元(原告已全额垫付案件受理费,被告应承担的受理费在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时向一并向原告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